外交学院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7-10
来源:教务处
访问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最优秀的外交外事人才,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发挥教师教学的创造性,提高办学质量、办学效益和教学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基本时间目前为四年,第二学士学位班学生在校学习基本时间为二年。学校将根据情况,推动实施弹性学制、3+2或4+1双学位制。
第三条 学生如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其基本学制年限二年。
第四条 学生在校修业满四年,需续修未完学业者,应当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
第二章 学分额定及修读
第五条 学分包括课堂教学学分和实践教学学分。
第六条 学生应修读并取得专业教学计划的各类额定学分。
第七条 专业教学计划公布后,学生可根据《本科生选课细则》选课。
第八条 学生可按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次序,安排选修课的修读时间。
第九条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者,其已修各门课程平均绩点应在3.3以上,且无重修课程。申请修读辅修专业须履行审批手续,经教学单位认定、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就读。未履行审批手续者,所修课程学院不予确认。学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课程审批手续,参见《外交学院关于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学生可以申请免修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教学中各门课程。申请免修课程须履行审批手续,经教学单位认定、报教务处批准。学生申请免修课程审批手续,参见《学生申请免修课程的暂行规定》
第三章 课程分类与设置
第十一条 外交学院本科课程从内容属性上分为专业和理论课程、外语课程、文化素质和艺术类课程、体育类课程四大类。
专业和理论课程包括:外交、国际法、国际经济专业的必修选修课程,外语专业学生辅修外交、国际法、国际经济专业的课程,全院的政治理论、语文、法学、军事理论和训练、计算机必修课程。
外语类课程包括英语、法语、日语专业的必修选修课程,全院的公共外语必修课程,非英语专业的英语辅修课程,第二外语必修选修课程。
文化素质和艺术类课程包括:文化素质选修课程、艺术类选修课程,计算机选修课程,艺术团活动,自然科学概论等课程。
体育类课程包括:体育必修选修课程、课外体育活动和各类竞赛。
本科课程从选课属性上分为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任选课程(包括:跨专业选修课程、文化素质选修课程、艺术选修课程)三大类。
必修课程:按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在教学计划中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学生必须修读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必修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必修课程和外语必修课程。公共必修课程包含政治理论课、形势政策课,语文课、体育课、法律基础课、军事理论课(国防教育)、计算机课等。专业必修课程为按专业或专业方向设置的必修课程或组合课程。外语必修课程为教育部规定的文科院校非外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
专业选修课程:各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学生必须选修的一组专业课程或若干门专业组合课程。
任选课程:为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加强学生文化素质修养而开设的课程。任选课程包括跨专业选修课程、文化素质和艺术课程、计算机和体育类的选修课程。任选课程为全院性选修课,学生可以根据教学计划规定和本人志趣任意选修,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应在选课指导教师指导下,按照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要求。
第十三条 课程以学期为单元计算门数,学院对各门课程统一进行编号。本科课程课号由十位数字组成:第一位数表示该课程所属的学生类别,第二至五位数表示该课程所属的系和教研室,第六——十位数表示课程顺序号。
本科为1,二学位为2,辅修制为3。
外交学系——01,英语系——02,外语系(法语)——03,外语系(日语)——04,国际法系——05,国际经济系——06,国关所——07,理论教研室——08,汉语教研室——0001,体育教研室——0002,计算机中心——0003。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四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实践、劳动、军训、政治学习、时事政策论坛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向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一)学生课堂考勤由任课教师随堂全程记录,学生因故不能上课应向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请假,除课堂上临时发生的情况外,任课教师不负责批准学生的请假。任课教师可以根据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的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全程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任课教师对学生缺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反映。
(二)学生迟到、早退4次折算为缺课1学时。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不论何种原因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时,取消其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的资格,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入成绩单。
第十五条 学生所修读课程必须经过考核方可取得成绩。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与考查。
第十六条 考核成绩达60分以上或者及格以上者,可以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绩点。
第十七条 在期末考试期间,学生因极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应在考试前提交缓考申请。
第十八条 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学生选修的全部课程都参与学分绩点计算。在计算学分绩点时,一次考核即取得学分的课程的绩点系数权重为1,经重修、免听重修或补考取得学分的课程的绩点系数权重为0.8。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一)各门课程成绩由“外交学院综合教务管理系统”自动转换为五级分制并统计出平均学分绩点。百分制与五级分制换算标准见表1,考核成绩与绩点系数换算标准见表2,平均学分绩点与等级评定见表3;
(二)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系数×绩点系数权重;
(三)学年或总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表1、百分制与五级分制换算标准:
五级制
|
百分制
|
A、优秀
|
90~100分
|
B、良好
|
80~89分
|
C、中等
|
70~79分
|
D、及格
|
60~69分
|
F、不及格
|
60分以下
|
表2、百分制与绩点系数换算标准:
成绩
|
绩点
|
|
成绩
|
绩点
|
|
成绩
|
绩点
|
|
成绩
|
绩点
|
|
成绩
|
绩点
|
|
成绩
|
绩点
|
60
|
1
|
|
61
|
1.15
|
|
62
|
1.29
|
|
63
|
1.43
|
|
64
|
1.57
|
|
65
|
1.7
|
66
|
1.83
|
|
67
|
1.96
|
|
68
|
2.08
|
|
69
|
2.2
|
|
70
|
2.31
|
|
71
|
2.42
|
72
|
2.53
|
|
73
|
2.63
|
|
74
|
2.73
|
|
75
|
2.83
|
|
76
|
2.92
|
|
77
|
3.01
|
78
|
3.09
|
|
79
|
3.17
|
|
80
|
3.25
|
|
81
|
3.32
|
|
82
|
3.39
|
|
83
|
3.46
|
84
|
3.52
|
|
85
|
3.58
|
|
86
|
3.63
|
|
87
|
3.68
|
|
88
|
3.73
|
|
89
|
3.77
|
90
|
3.81
|
|
91
|
3.85
|
|
92
|
3.88
|
|
93
|
3.91
|
|
94
|
3.93
|
|
95
|
3.95
|
96
|
3.97
|
|
97
|
3.98
|
|
98
|
3.99
|
|
99
|
4
|
|
100
|
4
|
|
|
|
表3、平均学分绩点与等级评定对应表:
学年或总平均学分绩点
|
等级评定
|
3.81~4.0
|
优秀
|
3.25~3.77
|
良好
|
2.31~3.17
|
中等
|
1.0~2.2
|
及格
|
1.0以下
|
不及格
|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考试成绩不及格课程可以申请重修或免听重修(统称为重修)一次。考核已合格的课程不得申请重修。
第二十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为教务处办理免修、重修、免听重修手续时间,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毕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内取得专业教学计划各类额定学分者可以毕业,符合规定条件者可以取得学士学位;修读双专业双学位取得两个专业教学计划额定学分者,可以取得双专业毕业证书,符合规定条件者可以取得相应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四学年内提前修满本专业额定学分者,可向所在学院提出毕业申请,经教务处、学生处审核后报院务会批准。学位申请经由教务处、学生处审核后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由于特殊情况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需提交正式的书面申请,并经教学主管院领导及学生处、教务处、学生所在院系审批后方可执行,毕业论文撰写工作由系和学院另行单独安排。
第二十四条 提前毕业的学生所修课程平均绩点应当不低于3.0。
第二十五条 修读双专业双学位并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学院将出具成绩证明。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根据此办法制订相应的课程考核细则、选课办法、辅修制管理办法、双学位制管理办法等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院教学指导委员会2014年5月7日通过之日起施行。此前教务处发布的《外交学院本科学分制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