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学院教研室工作办法
发布日期:2014-09-15
来源: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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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教研室是按照专业或几门性质相近的课程组合而设置的,由教师和教辅人员组成的教学和科研的集体,是高等院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基层单位。为充分发挥教研室的作用,进一步落实学院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研室的组织机构
(一)教研室设主任一人,教师人数超过8人的,可设副主任1人。主任通过选举产生,经系领导同意,报人事处审核,院领导批准后由人事处发“人事通报”。教研室主任任期一般为2—3年。
(二)教研室主任的条件是: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具有讲师以上任职资格;有一定组织能力;能团结同志,发挥集体作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改革精神;作风正派。
第三条 教研室实行岗位责任制,其工作的中心是教学工作。
(一)教研室主任的职责:
1、负责聘任教研室教师并组织本教研室的日常教学活动。
2、协助系、所、部主任不定期地召开学生座谈会,了解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
3、协助系、所、部主任对教学工作进行评估。
4、制定教研室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协助系、所、部主任进行本教研室成员的定编、定位、定向、职称评定的评议,以及其他行政性工作。
5、协助系、所、部主任组织科研活动以及与兄弟院校和有关单位的学术交流活动。
6、定期总结工作,发扬成绩,提出问题。
7、完成系、所、部主任布置的有关教学、科研方面等任务。
(二)教研室主任的权利:
1、安排本教研室人员的具体工作。
2、对教师日常教学进行检查、督促。
3、参与对教师的教学评估工作。
4、就教师国内外进修、职称评定等问题提出建议。
第四条 教研室工作的具体安排
(一)教研室根据上级有关指示及院、系、所、部工作计划和要求,提出和讨论教研室学年、学期工作计划。经过讨论通过后的工作计划,送交系一份。计划内各项内容,须写明具体措施、完成日期和负责人。
(二)教研室每月应召开一次例会,讨论教学工作。
(三)坚持听课制度。教研室主任每学期至少听课4学时,并认真写出听课记录。
(四)教研室每学期应组织教学经验交流和观摩教学,以利于教师强化教学素质,提高教学水平。
(五)研究学生的学习情况、作业情况、学风培养,提出改进教学、加强指导学生学习和培养学生能力的措施。
(六)检查教研室各门课程和各位教师的教学情况(主要是备课、上课、作业安排、教学文件、教书育人情况等)和教学质量,一般按学期初、学期中、学期末三段进行检查,学期初检查教学的准备工作,了解教师对改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考虑和设想;期中检查教学进行情况和出现的问题,以便采取改进措施;学期末检查本学期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以提高下学期的教学质量。
教学检查和总结,可采取听课、教研室会议、学生座谈会、分析教学情况调查表、分析课程考核成绩等方法进行。
(七)教研室应注意教学资料档案的建设工作。近三年来学生期末考试试卷、教研室例会记录、教学计划、教学总结和各课程的教学大纲、考试大纲、试题、评分标准、试卷、试卷分析报告、学生作业的20%、考勤表等教学文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按《教学文件验收项目检查标准》审查符合A级标准后,给予妥善保管。
(八)教研室的教材和有关教学辅导材料(包括录音、录像)的使用,须由教研室研究决定。经系、所、部领导批准,按有关单位(如电教室、教材科)规定,在使用前三个月确定,不能变动。
(九)及时上报教研室有关信息(计划、总结、经验、问题等)。
(十)教研室在学期末要对教学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将本学期、本学年的工作成绩、经验、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等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系(所、部)或上级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