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教学是教学活动的中心环节。听课制度对了解课堂教学情况、掌握教学动态、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作用。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听课人员及听课时数:
院领导:每学期不少于4学时。
系领导:每学期不少于6学时。
教务处正副处长:每学期不少于6学时。
教研室正副主任每学期不少于4学时。
第二条 听课内容:
(一)教学准备情况(含备课、教学目的等);
(二)教学教态(含板书设计等):
(三)教学内容与方法(含教学重点、教学法等):
(四)教学效果(含课堂气氛等):
(五)希望与建议。
第三条 听课要求:
(一)听课要有目的、有计划、有针对性。
(二)听课后要认真填写《听课本》(教务处统一印制下发),并将《听课本》交教务处室。
(三)听课后听课人应将听课意见以适当方式告知任课教师。
(四)各系、所、部及教研室每学期对听课情况进行总结,并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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