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任课教师的1个课堂授课评估不合格:
(一)需要该任课教师写出教学总结,找出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二)任课教师所在系(部、所)及教研室对此进行总结,并帮助该任课教师做好此项工作。
第二条 任课教师在连续三个学期中有2个课堂授课评估不合格:
(一)需要该任课教师写出教学总结,找出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二)该教师后1次评估不合格课堂的津贴实发75%(可采取按实际数额从该教师下一学期的课时津贴总额中扣除的办法)。
(三)任课教师所在系(部、所)及教研室对此进行总结,并帮助该任课教师做好此项工作。
第三条 任课教师在连续四个学期中有3个课堂授课评估不合格:
(一)该教师后1次评估不合格课堂的津贴实发50%(可采取从该教师下一学期的工资中扣除的办法)。
(二)该教师从下一学期开始调离教学岗位。
(三)该教师经过至少一年以上的业务学习或取得高一级学历(位)后,由个人提出申请,经该教师所在教研室及系(部、所)同意并进行试讲,教务处组织专家听课,确认合格后,报院领导审批同意,才可重返教学岗位。
第四条 教师对处理意见持不同意见者,可向教学指导委员会申诉。
本规定自2005—2006学年第二学期开始执行,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院教学指导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