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教师教学活动的基本要求,充分调动教师投身教学工作,致力深化教学改革和培养创新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教学工作有序、高效开展,提高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我院现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遵守学院师风师德规范。
第二条 以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为己任,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做到教书育人。
第三条 依据教学大纲要求和任课班级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教学目标,在系(所、部)、教研室指导下处理好课程及相关知识的衔接并择优选用教材;认真备课、编写教案,分清重点、难点,合理组织教学内容,正确处理好本课程与后续课程的衔接。
第四条 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目标的要求为学生指定阅读教材和参考书,认真批改作业,组织课后辅导,注意因材施教。
第五条 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并在教学活动中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注意师生之间的互动,力求做到教学相长。
采用有个性、有特色的教学方法,充分利用现代化的辅助教学手段,不断提高教学效果。
第六条 教师不得自行更改课表,不得随意停课或自行找人代课。教师应按时上课、下课,不随意增减课时。遇特殊情况(如生病、出现不可抗拒的意外等)不能上课者,必须按规定履行调、停课手续。调、停课应按规定向系(所、部)主管教学负责人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和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上课仪表端庄,言语规范,举止得体,为人师表。
第八条 重视教育教学的研究、改革与创新。积极参加本课程教师之间就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问题开展的各种研讨并交流教学情况和学生学习情况。
第九条 认真听取学生、教学督导组、同行专家和领导关于课程教学的改进意见,对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及时加以研究吸收。
第十条 明确认识课程考试是课程教学的重要环节。要通过指导考试复习,巩固和加深学生对所学课程内容的理解,检查教与学的效果,客观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严禁简单圈定考试范围或暗示考试内容。教师对学生考试、论文等成绩的评定,应符合《教学文件验收项目检查标准》并接受主管部门专门人员的复查、复核。
第十一条 在自己专长的学科领域积极自主进行学术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最新理论成果,以科研促教学,精益求精,不断提高学术理论水平和教学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 在完成本职教学任务的基础上,教师可拓展研究业务领域,努力服务社会,积极争取校外的业务资助。但社会兼职不得影响、冲击正常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 积极配合学院进行的各种教学评估、评优和业务考核等活动。
按教学管理要求对自己前一轮教学工作进行总结并撰写教学研究论文或心得。
第十四条 承担并认真完成系(所、部)、教研室分配的课堂教学以外的其他教学活动,包括:指导学生社会调查、社会实践、毕业论文、实习及课外教学活动等。
第十五条 在履行教学职责过程中应严格自律,对因失职造成的教学责任事故应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担任本科课程的任课教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