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建设是高等学校的一项重要基本建设,是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造就高素质人才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做好我院的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我院教材建设工作由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各系、所、部教材的编写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协调,教材的出版工作由科研处和出版社协商解决。
第二条 教材建设必须紧密结合我院的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的需要,做到与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同步规划。教材建设要体现以主干课、专业必修课教材建设为主的原则,同时鼓励教师为我院的新设学科编写适用的教材。
第三条 教材建设规划一般五年编制一次。作为对五年规划的调整和补充,可编制短期教材建设规划和学科教材建设规划,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四条 系(所、部)级教材建设规划应在各教研室申报的基础上由系(所、部)教材建设工作小组(系领导和学科带头人)讨论确定,院级教材建设规划在系教材建设规划的基础上由教务处汇总,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需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的教材编写规划由主编填写《外交学院教材选题申报表》一式两份。审定后,主编、教务处各执一份。
第五条 为鼓励我院高水平教师编写教材,根据我院出版资助的有关规定,申请教材出版资助费,教材出版资助费的投入由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审批,从学院财政中支付,由学院统一划拨。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在编写教材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要把教材建设的重点放在师资力量比较强,教学和科研水平比较高的教学部门。
(二)要把重点放在发展本校具有优势和特色的学科专业。
(三)要把重点放在各专业的主干课程和各类专业的基础课程,尤其是国家级、市级、校级重点课程。
(四)编写教材必须以教学计划为依据、以课程建设、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需要为前提,力求解决现有教材的不足之处,考虑本校专业的特殊要求和填补学科空白等。
(五)新教材的编写必须掌握学科前沿信息、收集整理有关资料,确定教材内容和体系等。
(六)新编教材一般应经过讲义阶段试用两届,经申请批准,才能交出版社正式出版;对已列入资助的质量较好的讲义经过逐步修改完善后应积极推荐出版。
(七)凡属国家、省部统考的课程一般不宜自编正式教材。
第七条 教材主编要与教务处、科研处签定出版协议书,要依协议书要求,按时向出版社交稿。不能按期交稿或书稿编写质量不合格者,教务处、科研处可以商定取消其出版资助资格。
第八条 教务处定期进行教材使用统计分析,公布结果,并有重点地适时开展教材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将存档作为申报院、市和国家级优秀教材的重要参考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