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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外交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要,提高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求,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申请资格

第一条 在校普通全日制一年级本科生可申请转专业。

第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三条 转专业时间通常安排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进行。

第四条 本人能提出明确的专业学习志向和理由。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有申请转专业资格:

1、正在休学或应作退学处理等学籍状况不正常的;

2、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3、在校期间有转学经历的学生;

4、第二学士学位生不得转专业。

      第五条 外语类保送生不得转至非外语类专业。

第三章  转专业程序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安排。

第七条 院系制定并公布相关专业转入接收依据、计划接收人数、接收程序、考核方式、接收条件等。

第八条 拟转专业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转入院系(学生拟转入专业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外交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

第九条 转入院系根据学校规定,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审核考察,确定初选转专业学生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各院系将初选转入学生名单统一报教务处,教务处向全校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及其转入专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转专业名单,转出院系负责通知学生到转入院系、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计算机中心、后勤管理办公室等相关单位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条 学生如需撤销转专业申请,应在参加转入院系转专业考核前提出,逾期不再受理。已获准转专业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

第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转入院系应当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对学生的原专业所修课程进行认定,其中已通过考核的公共课不必重修。

第十四条 转入院系根据转专业学生课程学分认定情况,决定学生转入同年级或低一年级,须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已获准转专业的学生从下一学期开始修读转入专业的课程,本学期须继续参加所修读所有课程的学习及考试,成绩将如实记入成绩单中,并计入平均学分绩点。如本学期结束时受过任何纪律处分或者未达到转入院系的接收标准,则取消转专业资格。

第十六条 转专业学生在转出院系进行第一学年综合评估,参加原专业该学年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评定。

第十七条 转专业学生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并在学籍管理规定年限中完成。

第十八条 已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本学期之后的学费。

第十九条 学生转入后,转入院系应安排好转入学生的课程衔接和学习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 退伍学生转专业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执行。

 

本规定自教学指导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于院教学指导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