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在校生到境外大学交流学习学分认定办法
发布日期:2014-06-12
来源:教务处
访问量:
(2014年5月7日外交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交流,搞好我院本科生到境外大学交流学习的学分认定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境外大学”,一是指根据外交部、教育部等上级主管部门的外派任务选派的在校学生出国学习的境外大学,二是指根据我院与境外高等学校及科研机构正式签署的合作交流协议的境外大学。
第三条 在校生被批准到境外大学学习后,需将正式外派任务书(复印件)或我院与国(境)外高等学校及科研机构正式签署的合作交流协议(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以及相关材料(复印件)交教务处备案。
在离校前,原则上要向教务处提交在境外学习的教学计划(含所学的专业、修读的课程门数、相应的学分等),所学的专业原则上与在我院所学的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所修读的课程门数及学分应尽可能与我院原专业教学计划中未完成部分相当。如确有特殊情况而未能在选派时向教务处提交在境外学习的教学计划的,经批准必须在离境后的一个月之内补交。
第四条 学生在留学期间要每学期向所在系和教务处汇报在境外的学习及生活情况。若在境外改变原定的学习计划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向所在系和教务处汇报。
第五条 认定学分的学生是由外交部、教育部等上级主管部门、我院选派到境外大学交流学习或自己联系经所在系、学生处和教务处批准出国学习的学生。未经学院事先审批,自主到境外大学学习的,其学分不予认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课程学分和成绩,必须是境外大学出具正式成绩单的学分和成绩。其他形式的学分和成绩,学院不予认定。
第七条 境外大学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分别认定为我院的必修课和选修课。
第八条 在境外大学取得的必修课程学分与成绩,我院给予认定。但法学专业的以下课程必须取得本校的学分和成绩:宪法学、民法总论、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第九条 境外大学修读的课程总学分不能低于我院教学计划要求的相应必修 课程学分。
第十条 在境外大学取得的选修课程学分和成绩,均按专业选修课学分和成绩予以承认。
第十一条 与我院课程名不同,但课程内容基本相同的,如果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和成绩,承认为我院相应课程的学分和成绩,但须出具我院相关教学单位的认定意见。
第十二条 境外大学的课程成绩,由等级分换算为我院百分制成绩,换算标准以《外交学院课程考核细则》为依据。学院对学生留学期间的所学习的课程成绩统一转换为境外留学课程成绩,不允许学生挑选课程成绩转换。
第十三条 留学学生必须在返校后一周内到所在系申请学分认定,由所在系办理学分认定手续,学生所在系必须在返校后第二周将认定情况报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审核。如无特殊情况,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 申请认定的学生,须提供校际留学学生成绩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教务处统一制定)、学校统一派往境外大学学习的学生名单(所在系统一出具)或者学校有关批准出国学习材料以及境外大学出具的成绩单三种材料。
第十五条 经教务处审核的学分和成绩,由教务处教务科办理成绩登记。
第十六条 教务处办理成绩登记时,在相应的成绩栏录入经教务处审批的成绩后,还要注明“境外留学课程”字样,以示区别。
第十七条 留学学生成绩单包括我院成绩单和境外大学成绩单两部分(境外大学成绩单需一式两份,一份留学校存档,一份自己保留)。
第十八条 留学学生无正当理由且未经学院书面同意而不按期回国回校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者,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教务处颁布的各有关出国留学学生成绩、学分认定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