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教学差错与事故的认定和处理规定。
第一章 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认定
教学工作中发生的事故包含课堂教学环节、考试环节、毕业论文、教材建设与管理、教学运行管理与服务等方面。教学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分为三级,为:教学差错、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另外,一学期内累计出现三次教学差错记为教学事故,累计出现三次教学事故记为重大教学事故。
第一条 教学人员
(一)课堂教学环节
1、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定为教学差错:
(1)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中途离岗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
(2)不能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开学后第二周),及时上交存档教学大纲、考试大纲、试题、评分标准、试卷、试卷分析报告、学生作业的20%、考勤表等教学文件,超过规定时间一周;
(3)不经论证及教学单位领导批准,课程内容任意偏离教学大纲;
(4)未能全程记录学生考勤,漏记超过3次以上;
(5)其它影响教学正常进行、影响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后果较轻的行为。
2、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定为教学事故:
(1)未经批准,擅自委托他人代课;
(2)未经批准,擅自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
(3)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中途离岗或提前下课5—20分钟;
(4)上课时会客、使用呼机、手机等;
(5)按教学要求应向学生布置作业、练习,但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未布置作业、练习;
(6)布置作业后不批改作业,或遗失学生作业;
(7)学校同意停、调课后,未按照规定的要求补课;
(8)由于自身原因(不可抗拒因素除外),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
(9)不配合院、系、教研室领导、教学督导组成员听课;
(10)在实验室、多媒体教室上课时,由于忽视、违反使用规定,造成机器设备损坏,以致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11)不能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开学后第二周),及时上交存档教学大纲、考试大纲、试题、评分标准、试卷、试卷分析报告、学生作业的20%、考勤表等教学文件,超过规定时间两周;
(12)未能全程记录学生考勤,漏记超过5次以上;
(13)其它给教学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的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3、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1)教学过程中出现违背宪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或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观点,造成恶劣影响;
(2)辱骂学生或体罚学生,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造成严重后果;
(3)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中途离岗或提前下课超过20分钟;
(4)未经批准,擅自停课、缺课;
(5)未能全程记录学生考勤,漏记超过全部课程1/3以上。
(6)不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开学后第二周),及时上交存档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考试大纲、试题、评分标准、试卷、试卷分析报告、学生作业的20%、考勤表等教学文件,超过规定时间三周;
(7)其它给教学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的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二)考试环节
1、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定为教学差错:
(1)考试命题偏离教学大纲、考试大纲要求;
(2)无正当理由,不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开学后第一周)上交考试成绩单,超过规定时间3天;
(3)成绩单上报后无正当理由又要求改动成绩;
(4)批阅试卷不认真,有明显疏漏;
(5)监考迟到5分钟以内,造成考试不能按时开始;
(6)不认真监考,不认真填写考场记录;
(7)期末考试结束后,不撰写试卷分析报告;
(8)其它影响考试过程正常进行但后果较轻的行为。
2、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定为教学事故:
(1)事先未经请示,擅自变动停课集中考试的时间安排;
(2)无正当理由,不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开学后第一周)上交考试成绩单,超过规定时间一周;
(3)不按时上交考题以致影响试卷印刷或考试;
(4)监考时中途擅离职守;
(5)考题出现较严重的科学性错误,或漏印部分学生的考卷,导致学生不能正常进行考试;
(6)考试试题A、B卷雷同;或A、B卷水平相差过大、造成其中至少一份完全不符合教学大纲、考试大纲的要求;
(7)违反学校考试有关规定,给学生考前划重点、范围;
(8)试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中出现科学性、原则性的错误;
(9)对个别学生考试成绩随意提分或故意扣分,弄虚作假;
(10) 监考迟到5—10分钟,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11)其它给考试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3、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1)考试命题内容和份量不符合教学大纲、考试大纲的基本要求,出现开考后30分钟内有1/2以上的学生交卷,或因命题原因导致学生成绩严重失常;或试题有严重错误,影响考试进行或需重新考试;
(2)泄露考试试题,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或需重新考试;
(3)遗失试卷,影响评分或需重新考试;
(4)监考时迟到10分钟以上,致使考试无法进行;或不履行监考职责,不制止学生作弊行为,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学生违纪现象严重;
(5)在考试工作中弄虚作假,循私舞弊;
(6)不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开学后第一周)上交考试成绩单,超过规定时间三周;
(7)其它给考试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三)毕业论文环节
1、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定为教学事故:
(1)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发现学生明显抄袭的行为不予指出和制止;
(2)由于不对学生进行严格要求和认真指导,导致多数学生的论文质量未能达到基本要求,或多数学生的论文成绩不合格;
(3)不按学院规定的时间上交学生毕业论文及毕业论文成绩,超过学院规定时间一周;
(4)其它给毕业论文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2、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1)由于指导毕业论文完全不负责任,致使学生毕业论文质量不符合基本要求,学生无法毕业;
(2)不按学院规定的时间上交学生毕业论文及毕业论文成绩,经多次提醒仍旧拖延,影响学生毕业;
(3)允许甚至鼓励学生在毕业论文中抄袭作弊。
(4)其它给毕业论文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四)教材建设与管理环节
1、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定为教学差错:
(1)不按时上报预订教材登记表,影响教材订购;
(2)其它影响教材订购但后果较轻的行为。
2、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定为教学事故:
(1)因教师选订教材不当而影响教学正常进行,及造成教材积压量达订购量的50%;
(2)漏订、误订教材,致使课前教材未到位;
(3)其它给教材订购与管理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第二条 职能部门和各级教学管理人员
(一)教学运行管理与服务
1、教学差错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定为教学差错:
(1)教学安排、排课、调课出现失误;
(2)考试组织工作出现问题,以致影响考试;
(3)教室、教学设施、设备安排与组织、服务工作出现问题,以致影响教学;
(4)成绩管理、学籍管理出现错误造成不良影响;
(5)工作失误造成教材不及时到位,影响教学;
(6)教学副主任在审批停调课时,教学副主任、教研室主任在审批期末考试试题和填报开课任务书时,由于疏忽,出现差错,影响教学、考试;
(7)教学秘书由于疏忽,未能及时将教务处的重要通知传达给相关领导和教师,影响工作和教学;
(8)教学单位负责人不能按岗位职责规定完成听课任务,少听一次课;
(9)其它由于教学管理失误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行为。
2、教学事故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定为教学事故:
(1)教学安排、排课、调课出现严重失误,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2)因工作疏忽未将课程安排及时通知到任课教师,而造成教师缺课;
(3)考试组织工作出现问题,严重影响考试或造成需重新考试;
(4)成绩管理、学籍管理出现错误,严重影响学籍管理等工作;
(5)教室、教学设施、设备安排与组织、服务工作出现失误,以致严重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6)不执行上级职能部门布置和下达的各种教学管理任务、工作安排; (7)不按照规定保管好各类教学管理文件及学生的考试成绩、名册等各种教学档案;
(8) 教学副主任在审批停调课时,教学副主任、教研室主任在审批期末考试试题和填报开课任务书时,由于疏忽,出现差错,影响教学、考试,造成较严重后果;
(9)教学秘书由于疏忽,未能及时将教务处的重要通知传达给相关领导和教师,影响工作和教学,造成较严重后果;
(10)教学单位负责人不能按岗位职责规定完成听课任务,少听两次课或两次以上;
(11)其它由于教学管理失误严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行为。
3、重大教学事故
(1)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2)丢失各类重要教学管理文件及学生的考试成绩等各种重要教学档案,且无法弥补;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恶性事故。
第二章 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处理方法
第三条 教学差错或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告教务处,由教务处会同有关系、处、所、部,对此事进行调查,确定差错或事故的性质。在调查、认定教学差错或事故的过程中,差错或事故的当事人有解释权、申辩权,在差错或事故调查认定后,有关系、所、部及教研室应填写《教学差错或事故认定与处理表》,并根据本规定对本单位出现的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涉及兼任行政工作的教师,如出现教学差错或事故,由该教师教学任务安排单位负责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长审定处理。一般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由主管院长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后,由教务处负责执行;重大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由主管院长提交教学指导委员会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后,由教务处负责执行。
该《教学差错或事故认定与处理表》将复印2份,分别送达当事人及所在单位;原件留教务处存档。
第四条 当事人所在系、所、部应责成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事故分析报告,并经系、所、部主任审阅后报教务处,有关材料归入本人年度考核档案,作为年度考核依据材料之一。
第五条 发生教学差错者,应扣发当事人当日发生差错课程的课时津贴或当日岗位津贴,并在一定范围给予批评。
第六条 发生教学事故者,应扣发当事人相当于发生差错两倍的课时津贴或岗位津贴,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同时取消其本年度参加评选先进个人、教学成果奖的资格。
第七条 凡一年内累计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教学事故的单位在当年度取消参加评选先进集体的资格。
第八条 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不同程度的处理:扣发当事人发生事故课程一个月直至本学期课时津贴或一个月直至本学期的岗位津贴;延期晋升职称;给予行政处分;调离教学、管理岗位;解聘。
第九条 教学管理人员发现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不按规定及时上报或隐瞒者,一经查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被认定为教学差错的,《教学差错或事故认定与处理表》一式两份,原件留原单位,一份交教务处。被认定为教学事故或重大教学事故的,《教学差错或事故认定与处理表》一式三份,原件留原单位,一份交教务处,一份交人事处。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本科生、留学生、干部培训班学生的所有教学活动,实施对象包括全院各系教职工、各有关职能部门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及后勤保障人员。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