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预防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普通本科学生(含留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本科辅修制学生以及双学位制学生参加的全国性统一考试、本院考试以及校际选修课考试等校内、外考试。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外交学院考生守则》:
(一)考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考试开始30分钟后,禁止入场。入场时必须主动出示学生证或者身份证,接受监考老师核验。
(二)考试开始前,关闭手机等电子设备,将电子设备,以及书包、书等与考试相关物品存放到指定地点。考试期间,考生座位及周围发现规定以外物品,一律按考试违纪处理。考场内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
(三)本人学生证等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
(四)答题前认真填写试卷抬头中的姓名、学号等栏目。
(五)严格按要求做答题目,书写部分一律用黑色或蓝色字迹签字笔做答,不按规定要求填涂和做答的,一律无效。
(六)检查试卷,如遇试卷字迹不清等情况应及时要求更换;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七)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违反考场规定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者,取消考试成绩并按校纪校规处理。
(八)考试结束铃声响时,应立即停止答题,待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准携带试卷、答题纸离开考场。
第四条 学生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考试违纪,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以“0”分记入成绩单,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屡次违反,不听劝阻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一)考试中携带手机、书、纸等规定以外的物品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教务处、教学单位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为他人造成偷看机会的;
(十)故意损坏考场设施;
(十一)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十二)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十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十四)其他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考试作弊,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以“0”分记入成绩单,并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在桌面、身体、衣物等处画写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
(三)考试开始后,翻阅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纸条或其它电子设备中的信息的(开卷考试时,教师允许查阅的书籍、资料除外);
(四)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内容或与他人交谈有关内容的;
(五)抄袭、窃取、抢夺他人试卷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六)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七)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设备的;
(八)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九)偷换试卷或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十)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十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二)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十三)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十四)评卷过程中被认定答案雷同的;
(十五)其他作弊行为。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屡教不改,第二次作弊的;
(二)组织作弊或参与团伙作弊的;
(三)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四)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五)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六)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第七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送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申请缓考者或申请上保健体育课者如有虚假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已参加考试的,成绩以“0”分记入成绩单。
第九条 学生存在下列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视情形予以处理:
(一)抄袭作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本次作业记“0”分。
(二)期末论文,经任课教师认定存在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该门课程成绩无效,以“0”分记入成绩单,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未构成主要立论基础或主要观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达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或构成主要立论基础、主要观点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三)毕业论文(设计),经院系认定存在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该论文(设计)成绩无效,以“0”分记入成绩单,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未构成主要立论基础或主要观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达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或构成主要立论基础、主要观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撰写毕业论文(设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学术规范,被处于两次记过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凡在考试中违纪作弊或违反学术规范的,在受到处分6个月后,方可向所在院系和开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主管教学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办理重修手续。该门课程成绩参照补考成绩记录。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单位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单位取消录取资格或其学籍。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存在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
第十三条 教务处、教学单位发现考生存在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 处理程序:
(一)监考教师、考场巡视员以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应将违纪或作弊考生的姓名、学号、班级、考试课程、考试时间及违纪或作弊情形等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上,考试结束后,连同违纪或作弊试卷及相关材料交教务处;
(二)教务处向考生所在院系通知违规情况并核实考生身份;
(三)考生所在院系对考生违规事实进行复核,将复核结果、学生的陈述及申辩一同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收到复核结果后,会同学生处、考生所在院系在认定违规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本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处分决定,报院领导审批;
(五)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和学生所在院系;
(六)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处分决定后15日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 学生在考试中违纪或作弊的行为将被记入其学籍成绩档案中。学籍成绩档案保管单位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学生考试违纪及处理决定的查询,并及时向招聘或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监考教师违纪处理。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有迟到、早退、擅离考场、做与监考无关事项、纵容学生作弊、协助学生作弊、不按本办法查处学生违纪或作弊的行为的,考生可以向教务处举报,经查证属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由教务处报请学院按有关教师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阅卷教师及其他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在处理考试违纪作弊过程中有徇私枉法等行为的,考生可以向教务处举报,经查证属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由教务处报请学院按有关教师管理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此前教务处颁布的各有关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