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学院临时停课、调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3-01
来源: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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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本科教学管理秩序,理顺教学管理程序,严格管理临时停、调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师应遵守教学制度和教学安排,按课程表指定的时间、地点上课,不能私自决定停、调课。
第二条 除疾病(由医院出具相关证明)或经学院批准的重大公务活动等特殊情况外,教师由于公务或学术会议原因申请临时停、调课,原则上在授课学期内每门课不能停、调课超过学期总课时的10%。所停课程必须补课,并且应由原任课教师补课。学院或教师所在单位批准任课教师参加会议或活动的,须携相关文字证明材料办理临时停、调课手续,且要安排好补课时间。各教学单位应负责通知到修读相应课程的学生。
第三条 教师因个人原因原则上不能停、调课。如遇有特殊紧急事情或急病,教师必须先通知所在教学单位,各教学单位负责通知到修读相应课程的学生,事后应及时补办有关临时停、调课手续,并向教学单位提交相关文字证明材料。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负责人要本着“凡停必补”的原则严格审批。
第四条 任课教师临时停、调课必须填写《临时停/调课审批申请表》,经教学单位主管教学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由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或职能部门在组织与教学无关的活动时,应避免占用正常授课时间。如因特殊活动确需临时停、调课时,应在活动开展2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由教务处统一下发临时停、调课通知。
第六条 学院举行活动,需大规模临时停、调课,负责组织活动的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下发临时停、调课通知。
第七条《临时停/调课审批申请表》由教务处存档,并予以监督检查。各教学单位要认真做好临时停、调课审批和登记工作。
第八条 任课教师申请临时停、调课的一般程序:
(一)任课教师停、调课前需与学生协调好补课时间,并提前与教室管理办公室联系,确定补课教室,未经申请不可私自占用教室;
(二)任课教师在教学办公网下载《临时停/调课审批申请表》,填写清楚并附事由说明材料,经本单位主管教学领导(教学单位主管教学副主任)批准后,在停(调)课2日前报教务处备案;
(三)教务处根据任课教师提交的《临时停/调课审批申请表》对教师临时停、调课进行检查,发现违规现象,参照外交学院《教学差错与事故的认定和处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此前教务处颁布的各有关临时停、调课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